各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指定检查机构、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认监委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