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 防爆标志认证 防爆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爆电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根据产品具体特点按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1.4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的变化,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会适时进行调整。
表1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表
序号 |
产品单元名称 |
产品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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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防爆电机:中心高≤160mm
或额定功率≤15kW |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交流、直流、异步、同步、单相、三相、变频、永磁及脉冲电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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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爆电机:160mm<中心高≤280mm
或15kW<额定功率≤100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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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爆电机:280mm<中心高≤500mm
或100kW<额定功率≤500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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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爆电机:中心高>500mm
或额定功率>500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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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防爆电泵类 |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泵,如管道泵、潜水泵、暖水泵、污水泵、潜油泵、屏蔽泵、密封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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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防爆配电装置类 |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配电箱(柜)、动力检修箱、接线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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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 |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开关、按钮、断路器、控制柜(箱、器、台)、操作柱、检漏继电器、电气综合保护装置、保护器、信号保护装置、司钻台、司机控制器、断电仪产品或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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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防爆起动器类 |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起动器、软起动器、变频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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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防爆变压器类 |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移动变电站、变压器、调压器、互感器、电抗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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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 |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动执行机构、阀门电动装置、电气阀门定位器、电动阀、电磁阀、电截止阀、电切断阀、调节阀、电气转换器、制动器、推动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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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防爆插接装置 |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连接器、插销、插座、插销开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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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防爆监控产品或系统 |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摄像机、云台、监视器、监控(分)站、声光报警器、火灾报警器、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静电报警器(仪)、计算机、键盘、显示器(仪、屏)产品或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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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防爆通讯、信号装置 |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对讲机、扬声器(电喇叭)、话站、电话机及关联设备、语音信号报警装置、电铃、打点器、信号发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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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防爆制冷、通风设备 |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防爆空调、制冷机组、除湿机、风机、电风扇、扇风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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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防爆电加热产品 |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加热器、电暖器、加(伴)热带、加热棒、电热板、加热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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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防爆附件、Ex元件 |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防爆接线盒、穿线盒、分线盒、密封盒、接头、挠性连接管、电缆引入装置、风扇(叶)、接线端子、端子套、绝缘子、空外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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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防爆仪器仪表 |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或本质安全防爆系统的各类智能终端、数据采集器、集中抄表器、信息钮、计数器、编码器、解码器、读卡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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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安全栅类 |
用于本质安全防爆系统的各类齐纳安全栅、隔离安全栅、安全限能器、耦合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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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防爆仪表箱类 |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仪表箱(盘、柜)、电度表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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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企业生产的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所有防爆电气产品均应按表1划分的产品单元进行申报。当防爆电气产品的名称与表中所列名称不一致时,可根据其功能划入相应单元,特殊情况时由企业与防爆电气审查部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2)对于防爆电机,应优先按中心高划分产品单元,若不能以中心高划分,则以额定功率划分。
3)对于含有两个及以上产品组成的防爆系统,应按系统的功能划入相应产品单元,该系统包含的各部分产品都属该产品单元。4)如成套设备中含有表中产品单元所列的防爆电气产品,则这些产品也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如加油机内部的防爆电动机、接线箱等;防爆起重机内部的电动机、控制箱等;防爆运输车辆中的电动机、控制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