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建筑幕墙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建筑幕墙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幕墙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幕墙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筑幕墙为:由支承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
建筑幕墙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表1 建筑幕墙产品单元划分
序号 |
产品单元 |
产品类型 |
1 |
构件式幕墙 |
明框玻璃幕墙
隐框玻璃幕墙
半隐框玻璃幕墙 |
2 |
单元式幕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