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质监食发[2010]399号
各区县局、燕山分局,各乳制品获证企业,全程办事代理大厅,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获得生产许可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重新审核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811号)的要求,现将我市乳制品(包括乳制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下同)获证企业生产许可条件重新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审核申请要求
乳制品获证企业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88号)和《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119号)(附件1、2、3)的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 省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乳制品加工项目核准文书复印件;
2.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附以下材料:
(1)结构治理图;
(2)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如生产场所为租用,则要求租用合同中有效租用期满3年以上);
(3)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
(4)生产加工场所内各功能车间布局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设备布局图;
(5)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要求租用合同中有效租用期满3年以上);
(6)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
(7)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
(9)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出厂检验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委托检验时提供):合同中须明确以下内容:
①产品出厂进行批批检验;
②委托检验的指标项目(检验项目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③对应委托检验指标项目,检验机构具有的设备、设施明细(包括名称、型号规格、精度等级、数量、检定有效期、使用场所、生产厂及国别、生产日期等);
④出厂检验报告上注明本次检验结果对本生产批次负责;
⑤委托合同的有效期限3年以上;
(10)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
①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相应产品要求的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②检验设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书面报告;
③生产、质量人员的相关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职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④至少2名以上检验人员的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5. 相应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所需材料应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只需一份。
二、审查环节要求
(一)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及实地核查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有关要求,对照适用范围、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和其他要求事项进行审核。
(二)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对审核结果进行判定。当乳制品生产企业出现任何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企业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10日内完成,认为整改到位的,由当地区县质监局予以审查确认并签字。市质监局依法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当任何一个项目的审查结论为不符合或者八个以上项目为基本符合、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质监局依法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三、其他要求
1. 各区县局、分局务必将《乳制品获证企业生产许可条件重新审核告知书》(附件4)送达乳制品生产企业,做好签收记录。
2. 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在其取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乳制品项目核准文件后,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我局提出办理乳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附件:
1.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
2.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88号)
3. 《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119号)
4:乳制品获证企业生产许可条件重新审核告知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